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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要点:履约担保的问题

2013-08-06 17:2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问】某地业主项目招标,投标人请某银行开具履约担保,而某银行对该承包单位的财务能力,持怀疑态度,于是银行向承包人提出要求,请他到当地的地方政府给施工单位出具一份保证书,才能给予办理该履约保函。

  请回答:

  1、担保的法定方式有哪些?

  2、保证合同的方式有哪几种?银行开具的履约担保属于保证合同吗?

  3、银行的这一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回答】您好:

  1、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根据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也是保证的一种。

  3、 银行的这一要求不合理,因为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地方政府作为经济合同保证人的资格不合法。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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