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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要点:留置权

2013-08-12 14:3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问】教材P12说:留置权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怎么理解?

  【回答】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留置权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是留置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担保方式,不是留置权留置权是一种权利,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是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的。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简单来说,留置和质押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区别:

  一 、性质不同,留置为法定担保,质押为约定担保二、标的物不同,留置物必须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

  三、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为履行主债的需要,只是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变为留置权人,质押人占有质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四、行使条件不同,留置权的实现受催告期的限制,质押行使没有这种约束。

  五、消灭原因不同,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消灭,质押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并不当然导致质押的消灭。

  六、质押适用于几乎各种类型的合同,而留置一般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七、质押可质押动产和权利,而留置只适用于动产。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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