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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要点:不予支付

2013-08-12 15:2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问】不予支付,是不是因为承包商对指定的分包商非承包商原因的行为,承包商不承担责任。但又因为是有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了分包合同,就应该由承包商项工程师提出索赔?

  【回答】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予支付的原因是承包商还没有从业主处获得索赔款,您可以参见教材P175 ,倒数第一段:从业主处获得索赔款为承包商就该索赔对分包商支付的先决条件。

  “以自己的名义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这是由于商包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业主索赔。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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