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知识点: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学员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有哪些?
【解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基线,规定了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工程质量包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等内容,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原则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1)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的限制性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及权力方面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方式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验收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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