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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知识点:迟到的承诺

2014-03-24 14:1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学员问题】什么是迟到的承诺?

【解答】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按照迟到的原因不同,《合同法》对承诺的有效性作出了不同的区分。(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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