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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违约责任

2014-07-15 16:2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反之亦然。

  (5)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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