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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安全生产条例

2014-07-15 16:3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工程所在地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县级政府备案。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如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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