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监理有关规定指出:“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方式等。”这个规定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建设监理的委托与被委托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所以在监理的委托与被委托过程中,用书面形式来明确工程服务的合同,最终是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共同利益服务的。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应用文字明确双方所要考虑的问题及想达到的目标,包括实施服务的具体内容、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工作需要的条件等等。委托合同还应确认签约双方对所讨论问题的认识,以及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认识上的分歧而可能导致的各种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更换工作人员或者发生了其他不可预见的事件的处理方法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双方对合同执行中监理服务或要支付的费用发生争议,书面的合同可以做为法律活动的依据。所以,签订委托合同实际上是为双方在事先就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的基础。国外有的监理公司需要从银行借款来垫付合同项目监理所需要的资金,书面的合同就是贷款的一个主要依据。因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通常都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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