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关于投标保证金,是保证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的金额保证,金额为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招标人终止招标,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投标有效期是指从提交投标截止之日至双方签订合同之日。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此时段有效的保证。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