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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讲义精选(6)

2010-12-27 11:4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3)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息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生效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2.变更

  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可提出更改监理工作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工作和移交应看作一次附加的工作。建设工程中难免出现许多不可遇见的事项,因而经常会出现要求修改或变更合同条件的情况。

  3.合同的暂停或终止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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