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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合同变更或解除

2011-01-03 10:5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都必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自己的意图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15天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物资采购合同变更的内容可能涉及订购数量的增减、包装物标准的改变、交货时间和地点的变更等方面。

  采购方对合同内约定的订购数量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则要承担中途退货的责任。

  只有当供货方不能按期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使用时,采购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必要,才可以拒收货物,甚至解除合同关系。

  如果采购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前40天通知供货方,以便供货方修改发运计划和组织运输工具。

  迟于上述规定期限,双方应当立即协商处理。如果已不可能变更或变更后会发生额外费用支出,其后果均应由采购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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