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复习资料:工程保修
⒊工程保修
(1)质量保修书的内容: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保修费用;其他约定。
(2)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3)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双方应针对不同的工程部位,在保修证书内约定具体的保修年限。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规规定的标准。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质量保修责任
①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后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②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③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④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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