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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复习资料: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因

2011-01-24 11:1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10.工期延误

  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11.提前竣工

  如果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应与承包人协商,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如下:

  (1)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方便条件;

  (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

  12.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因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3.不可抗力发生时的费用处理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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