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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复习资料:双方的权利、义务

2011-01-24 11:0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一)

  一、考试大纲

  1.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2.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

  3.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与评标

  4.施工合同的订立

  5.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6.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7.竣工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

  8.索赔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对索赔的处理

  二、考核知识点讲解

  (一)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权利

  2.监理人权利

  3.委托人义务

  4.监理人义务

  1.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内除需明确委托的监理任务外,还应规定监理人的权限。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缩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①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②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经委托人同意。

  ③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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