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工程师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3)工程师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①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工程师核查后初步确定的补偿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事件损害责 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 对于持续影响时间超过28天以上的工期延误事件,当工期索赔条件成立时,对承包人每隔28天报送的阶段索赔临时报告审查后,每次均应做出批准临时延长工期的决定,并于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提出最终的索赔报告后,批准顺延工期总天数。应当注意的是,最终批准的顺延工期总天数,不应少于以前各阶段已同意顺延天数之和。
②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经过分析研究,与发包人、承包人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 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28天内既未答复,也未对承包人做进一步要求的话,视为承包人提出的该 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不论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达到一致,还是他单方面做出的索赔处理决定,批准给予补偿的款额和顺延工期的天数如果在授权范围内,可将此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如果批准的额度超过工程师权限,则应报请发包人批准。
(4)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依据建设工程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投产日期要求以及针对 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缺陷或违反合同规定等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的处理意见。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5)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协商双方达到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最理想方式。如果达不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⒉索赔证据
(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2)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4)施工现场记录;
(5)施工会议记录;
(6)工程照片;
(7)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单证;
(9)检查和试验记录;
(10)汇率变化表;
(11)各类财务凭证;
(12)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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