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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基本理论与法规》辅导(4)

2011-03-11 10:4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2.项目法人的设立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组织形式和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投资方负责组建。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由各投资方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

  4.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

  (2)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

  1.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下列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招标方式和程序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招标程序:招标过程可以分为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和决标成交阶段。

  3.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 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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