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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指导:保证人的资格

2012-10-23 19:46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保证责任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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