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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权利

2012-11-06 11:1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监理合同中监理人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2)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按照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利包括: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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