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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抵押权

2012-11-06 15:4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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