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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诉讼时效

2012-11-06 15:4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情形: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责任编辑: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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