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每日一练(6.3)
《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某些情形时可以中止合同。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是( )。(2010年)
A.对方当事人降低注册资金
B.对方当事人银行贷款数额激增
C.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D.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参见教材P39.
建设工程教育网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