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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资料:都市区外区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2009-07-11 09:5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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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范围

  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县城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县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制定程序

  (一)委托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研究、论证、审查

  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初稿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如计划,环保、经济、贸易、运输、港务、建设、住宅发展、农业、教育等)及大型企事业单位(铁路部门、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务等)对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意见和协调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草案。

  2、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草案进行初审。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方案论证稿。

  3、市规划局会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方案论证稿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同时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规划方案论证稿在当地媒体,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或规划地段现场等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梳理汇总。

  市规划局会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形成规划方案评审稿。

  4、市规划局会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如计划,环保、经济、贸易、运输、港务、建设、住宅发展、农业、教育等)及大型企事业单位(铁路部门、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务等)对规划方案评审稿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经市规划局会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

  (三)报批、审批和备案

  1、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方案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一并报送。

  2、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3、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分别报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公布

  1、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2、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印制规划成果,将成果送市规划局,并发送区县有关部门和单位。

  3、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成果归档。

  四、规划的修改

  (一)修改的提出

  1、根据实施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的需要,土地权属单位、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提出修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提出修改的书面理由;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拟修改的初步方案;

  (3)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名单及有关说明。

  2、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二)修改必要性论证的程序

  1、对提出修改的材料的初审

  土地权属单位、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修改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是否同意进行必要性论证作出决定。

  2、必要性论证

  同意进行必要性论证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决定组织修改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将修改的理由和拟修改的初步方案采取公示等方式征求原规划用地范围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论证结论。

  论证中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规定用地,以及“四山”管制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教育用地、居住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修改的,提出修改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论证结论分为不同意修改、建议同意修改和需修改总体规划等三种。

  3、论证结论的处理

  论证结论为不同意修改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回复提出单位。

  论证结论为建议同意修改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论证结论为需修改总体规划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区县人民政府,提请对总体规划按程序进行修改,市人民政府对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批复、区县人民政府同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公布程序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参照原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按原程序报批(报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和备案。

  经批准后的规划方案应当依法公布。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成果维护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成果纳入规划成果库,进行整合。

  五、法律效力

  经依法批准的区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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