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7.12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7.12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
7.12.1 单机容量为50~135MW的燃煤电厂,应设置区域报警系统。
7.12.2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应设置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系统应配有火灾部位显示装置、打印机、火灾警报装置、电话插孔及应急广播系统。
7.12.3 200MW级机组及以上容量的燃煤电厂,宜按以下原则划分火灾报警区域:
1 每台机组为1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机组柴油发电机、脱硫系统的电控楼、空冷控制楼)
2 办公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电缆夹层)
3 运煤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与配电间、转运站、碎煤机室、运煤栈桥及隧道、室内贮煤场或筒仓)
4 点火油罐火灾报警区域。
7.12.4 消防控制室应与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7.12.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运行值班负责人所在的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内;区域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对应的火灾报警区域内。报警控制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监控。
7.12.6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7.1.7条、第7.1.8条的规定。
7.12.7 主厂房内的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宜选用金属层结构型。
7.12.8 点火油罐区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为防爆型。
24 7.12.9 运煤系统内的火灾探测器及相关连接件应为防水型。
7.12.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报音响应区别于其他系统的音响。
7.12.11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将生产广播切换到火灾应急广播。
7.12.12 消防设施的就地启动、停止控制设备应具有明显标志,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措施。消防水泵的停运,应为手动控制。
7.12.13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信号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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