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消防工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1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
10 燃机电厂
10.6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0.6.1 消防给水系统必须与燃机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10.6.2 本规范第7.1.2条~第7.1.4条及第7.1.6条适用于燃机电厂。
10.6.3 燃机电厂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为一次。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10.6.4 多轴配置的联合循环燃机电厂,除燃气轮发电机组外,燃机电厂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固定灭火系统的29设置,应按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对应执行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单轴配置的联合循环燃煤电厂,应按单套机组容量对应执行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
10.6.5 燃气轮发电机组(包括燃气轮机、齿轮箱、发电机和控制间),宜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6.6 当燃气轮机整体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喷放灭火剂前应使燃气轮机停机,关闭箱体门、孔口及自动停止通风机。
2 应有保持气体浓度的足够时间。
10.6.7 燃气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灭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随主机设备成套供贷,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布置在燃机控制间并应将火灾报警信号上传至集中报警控制器。
10.6.8 室内天然气调压站,燃气轮机与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厂房应设可燃气体泄漏探测装置,其报警信号应引至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10.6.9 燃机电厂的油罐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10.6.10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50MW及以上的燃气燃机电厂,消防车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总容量大于1200MW时不小于2辆。
2 总容量为600~1200MW时为2辆。
3 总容量小于600MW时为1辆。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MW及以下的机组,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车在5min内不能到达火场时为1辆。
燃油燃机电厂消防车的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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