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P49下)
2.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P50上)
4.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P50上)
5.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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