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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2.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不实行优惠。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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