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30 09:53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015年招标师考试教材《招标采购合同管理》
【案例2-2】施工合同无效对结算协议的影响
(1)案例背景
A公司是某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与B自然人就该项目的劳务施工事宜签署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B自然人组织劳动力完成该项目的劳务作业。B自然人全面履行了《劳务分包合同》的义务之后,与A公司签署了《劳动分包合同结算协议》,该协议就分包合同的结算价款以及支付时间等作出了约定。该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付款节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结算协议履行了约一年半时间后,B自然人以结算协议确定的金额远低于其对分包工程的实际投入,故结算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銷《劳动分包合同结算协议》,并请求法院启动鉴定,判令A公司按照鉴定金额扣除已付款后的金额,向B自然人偿还欠付工程款。
(2)争议问题①A公司与B自然人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②A公司与B自然人签署的《劳动分包合同结算协议》是否有效?
③B自然人提出的撤销《劳动分包合同结算协议》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3)案例分析①A公司与B自然人签署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B自然人显然不具有分包企业资质,因此,A公司与B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显然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因此,应认定该《劳动分包合同》无效。
②A公司与B自然人签署的《劳动分包合同结算协议》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间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当事人提出的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也应予以支持,因此,虽然《劳动分包合同》无效,但因劳务分包工程质量合格,故B自然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仍然是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A公司与B自然人就劳务分包工程的价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结算协议合法有效。
③B自然人提出的撤销《劳动分包合同结算协议》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合同法》
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即便B自然人享有请求撤销结算协议的权利,其也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B自然人在结算协议履行了一年半的时间之后才请求法院撤销结算协议,其撤销权已因经过了除斥期间而消灭,故B自然人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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