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土地资源和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用地预审
(一)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受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查。
预审申请: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 项目申
请报告核准前提出;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提出。
(二)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的内容
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 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 拟安排情况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 要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还应由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 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三)项目用地预审的原则和内容
1.遵循的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2.预审的内容
(1)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 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3)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的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 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不得下 放土地审批权。
(五)项目用地预审的有效性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 ,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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