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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事考试中心公布2015年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15-04-22 11:23  来源:苏州人事考试中心  字体:  打印

  摘要: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4月15日—26日。现场资格初审时间:2015年4月27日—29日。网上缴费时间:2015年4月15日—30日。8月28日~9月3日,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2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考试报名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具体报名工作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9月5日、6日两天。

  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考试共设《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参加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及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五、报考条件

  (一)凡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港澳台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科(4科)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2002年9月3日)前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的,请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报考条件中对中专以上学历层次专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的审核,可参照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参考目录和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执行。

  (六)请考生自行提供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2002年以后毕业的(专科及专科以上)须提供教育部网站上www.chsi.com.cn的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学历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并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六、报名工作

  (一)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报名网址:“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zg.cpta.com.cn/examfront)”。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4月15日—26日

  现场资格初审时间:2015年4月27日—29日

  网上缴费时间:2015年4月15日—30日

  网上报名是指:网上填写报名表、上传照片,在规定时间携带规定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初审,审核通过后经网上银行支付平台完成缴费。

  网上报名-网上填写信息-上传电子照片-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点现场资格初审(现场资格初审地点详见附件)-网上缴费。

  提别提醒:网上报名前先下载全国资格考试网报平台证件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先将证件照片在该工具进行审核处理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否则无法完成注册和报名。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资格考试统一网上报名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7号)精神,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仅包含成绩有效期内报考人员档案信息,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一律按新考生处理。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网报系统档案库包含2013年和2014年报考人员档案信息。

  (三)凡新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报考人员,须在报名网站上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报考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

  2.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免试部分科目人员还须提供高级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可至中心下载中心下载)。

  5.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2002年以后毕业的(专科及专科以上)须提供教育部网站上www.chsi.com.cn的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学历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并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报考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自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一旦在审查中被查出不具备报考条件而被取消报考资格者,所支付报名费用将不再退回。

  (四)对于全国统一报名系统档案库中包含的报考人员,网上报名时应按要求填写相应报名信息,经网上支付成功后即完成报名,无需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五)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安监局对报名资格进行终审。终审不通过人员名单在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公示,请考生注意查看。

  (六)8月28日~9月3日,报考人员可登陆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收费事宜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和核定省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5〕18号、苏财综〔2005〕1号)文件规定,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

  考生可凭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或准考证至报名点现场领取发票。领取发票时间:2015年8月28日—9月18日(双休日除外),逾期不再申领。

  八、其他事项

  有关考务技术问题和报考资格条件的咨询,请登陆苏州市人事考试网站服务指南栏目查询联系方式。

  附件1:照片处理工具使用说明

  一、本工具是报名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只有审核通过的照片才能在注册时正常上传。照片将应用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中。

  二、源文件必须是标准证件数字照片,JPG或JPEG格式,红、兰或白色背景,大于30K,像素>=300*215.

  三、为保证照片清晰度,禁止将像素数量不满足要求的照片进行放大后使用。

  四、单击打开照片文件按钮,选择照片文件,如照片符合要求将自动裁切出符合要求的照片,按保存照片文件按钮保存审核合格后的照片文件(默认文件名为=报名照片。JPG

  五、报考人员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附件2:各县市区现场资格初审地点

  市区: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东大街288号),联系电话:65301425、65109680

  常熟市:常熟市职业能力鉴定和考试中心(常熟市新颜路215号人社局大院3号楼3楼)。联系电话:52805330

  张家港市:张家港市人才考试培训中心(张家港市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辅楼三楼)。联系电话:58697730、55390716、58981605

  昆山市:昆山市人力资源培训考试中心(昆山市西街21号)联系电话:57518795

  吴江区: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厦2楼G7窗口吴江区开平路300号)联系电话:63950285

  太仓市:太仓市人社局职业技术管理科(太仓市柳州路38号北楼204)联系电话:53542494

  附件3: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

  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99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

  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编码:2-02-32-00

  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职业描述: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进行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监测、控制、评价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研制、开发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制定劳动安全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文件;

  (2)进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施工、管理,监测、控制、评价职业危害,研制、开发劳动卫生防护用品,制定劳动卫生技术标准等有关技术文件;

  (3)研究、推广承压设备、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工程科学技术,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和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

  (4)研究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和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的评价方法、技术,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修理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制定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

  (5)对安全工程进行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研究制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进行事故危害预测预防并提出咨询建议,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进行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

  附件4:2015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6.《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10.《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9号)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3.《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

  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替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9.《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1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1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1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1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

  17.《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1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1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20.《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21.《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2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2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24.《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

  2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责任编辑: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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