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关于加强房地产拆迁、交易、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衔接的通知

2013-09-13 14:01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加强房地产拆迁、交易、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衔接的通知榕房综字[1997]第1号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拆迁、交易、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衔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堵塞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完善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做出拆迁冻结决定时,应同时将冻结范围通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以下简称产权处)。交易所、产权处及时通知区属单位予以冻结,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交易所将拆迁范围内已经抵押的状况告知拆迁办,由拆迁办反馈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建设单位和动迁单位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好抵押权的补偿、注销或重新设定抵押权等问题。

  二、交易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要求开发企业提交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确认后的拆迁安置的位置、数量的拆迁安置房情况说明。交易所办理预售许可证应当扣除用于拆迁安置部分面积(或者预售许可证上应注明拆迁安置面积)。

  三、交易所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对已预售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抵押金额应扣除已设定抵押权的债权数额和已预售部分价款。

  四、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交易所在办理抵押合同监证登记后,应在一个月内通知产权处。开发单位在办理预先登记后,产权处应及时通知交易所将在建工程抵押权归集变更为开发企业自留和未售出部分房地产抵押权,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变更抵押监证。

  五、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抵押贷款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的,该设定抵押权部分商品房可以预售,预售款必须进入该项目预售款监管帐户,抵押贷款的使用应当通知预售款监管银行;该地块工程进度落实的情况下,抵押贷款不用于该项目工程建设或作为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该设定抵押权部分商品房不得预售。

  六、交易所、产权处在受理房屋抵押登记时,应当告知抵押双方当事人抵押合同应经依法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后,方开始生效。

  七、商品房已竣工验收,产权处应通知开发企业及时办理预先登记,交易所应积极予以配合。对不积极办理预先登记的开发企业,由产权处通知拆迁办,敦促其及时办理登记,否则不予办理新项目的拆迁许可证。

  八、建设单位向交易所、产权处申请办理以上有关事项时,凡涉及拆除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项目,必须向交易所,产权处提交市拆迁办核发的《拆迁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或不提交的,交易所、产权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补办后才予以受理。

  九、产权处受理商品房预先登记批准后应在二日内通知交易所。购房人应在一个月内向交易所办理房地产交易监证,完纳税费。

  十、交易所、产权处接到司法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冻结房地产权利的,应当及时通知局属、区属各相关单位。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

责任编辑:tracy
延伸阅读:房地产拆迁 交易 产权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