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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二:集体土地征收

2019-05-28 10:3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二:集体土地征收,房产估价师涉及考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比较困难。我们可以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梳理。这样备考,效果才能比较好。今天,建设工程教育网为大家介绍的是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二:集体土地征收,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二:集体土地征收

  第一节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征收集体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宪法修正案,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区分了“征收”和“征用”。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共同之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

  不同之处:征收的实质是强制收买,主要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征用的实质是强制使用,是有条件的使用权的改变,被征用的土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这是一种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包括:

  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⑤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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