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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五:商品房现售

2019-05-28 15:5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五:商品房现售,房产估价师中很多考生为此苦恼不堪。其实没有必要这样,我们只要对这些知识点多加注意,而且对知识点做好筛选和提炼,有的放矢地去学习,备考效率就会有所提高。今天,建设工程教育网就为大家梳理了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五:商品房现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9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五: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现售(掌握)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

  商品房现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出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2: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设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备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现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出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设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备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参见教材P110~112。

  三、商品房销售代理(熟悉)

  房地产销售代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房地产拥有者将物业销售业务委托专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为销售的一种经营方式。

  (1)实行销售代理必须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3)房地产销售人员的资格条件。房地产专业性强、涉及的法律多,因此对房地产销售人员的资格有一定的要求,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四、 商品房销售中禁止的行为 (掌握)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3)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费用。

  (4)商品住宅必须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2005年5月9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增加了新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授权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5)2011年,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考点、掌握)

  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以下特点:一是分别制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即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分别采取不同的合同文本。

  二是示范文本采取采用章节体例、增加了专业术语解释。

  三是对合同的内容进一步统一规范。增加了预售资金监管条款、商品房权属和抵押状况条款、验房内容、买受人信息保护等条款;要求对共有部分进行明确约定、区分了违约责任、明确了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基数等。

  示范文本规定,签订补充协议的前提是:对示范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但同时规定:补充协议中如含有不合理减轻会免除示范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示范合同为准。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价款;

  4.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5.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6.规划设计变更;

  7.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8.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9.前期物业管理;

  10.其他事项,业主共有部分约定、配套设施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商品房现售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价款;

  4.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5.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6.房屋登记;

  7.物业管理;

  8.其他事项。

  (三)计价方式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不影响用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登记。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专有部分,分摊的共有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时间为10月的19日和20日。目前距离考试还有很长的一段是时间。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抓紧时间购买教材准备复习,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机会。需要复习资料的同学可以登录建设工程教育网来了解。 免费复习资料>    免费试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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