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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2019-02-27 11:3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征收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对于征收的集体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1.征地批准前的准备工作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

(1)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和个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2.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1)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2)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4)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

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征收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四)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

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五)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政策

由联营企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实行征收,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联营企业用地,可以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

(六)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后,10日内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公告,包括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相关手续。

(七)合理使用征地补偿相关费用

耕地占用税用于土地开发和农业发展;

菜田基金、土地复垦费、土地荒芜费、防洪费用于菜田开发建设和土地的调整和治理;

征地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部门的各种业务开支。

(八)特殊征地按特殊政策办理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费用,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征收林地、园林等按林业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3)征收土地发现文物、古迹、古树等应报主管部门处理后方可征地;

(4)迁移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5)用地范围内的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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