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学习
建设工程教育网

APP学习更便捷

建设工程教育网

微信公众号

010-82326699

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房地产估价师 扫码并回复房地产估价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房地产估价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房地产估价师知识点拨: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

2019-02-27 11:5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9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建设工程教育网特别整理了《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的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考生朋友们的备考学习有所助益!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主体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2.(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5)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1)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建设单位。

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报考指南

房地产估价师_报考指南
  • 报 名 时 间

    考前1-2个月

  • 大纲 / 教材

    考试报名前

  •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2024年11月9-10日

  • 考 试 成 绩

    2024.1.5公布

  • 合格证领取

    考后3个月起

阅读排行

24年房估新课上线
  • 免费试听
  • 免费直播
  • 免费题库
赵占香 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 零基础预习班 免费试听

关注更多

立即扫码添加学习顾问

报考指导

考情速递

备考计划

帮你选课

网站地图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