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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土地登记调查辅导:中国地籍介绍(一)

2008-07-18 11:37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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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籍管理以土地产权为核心,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土地动态监测制度。

  一、中国地籍管理的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为负责全国地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四个处:土地登记处、土地权属处、土地调查处、土地监测与统计处。省、市、县级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地籍管理处(科、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的地籍管理工作。

  二、地籍管理职责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负责指导全国地籍管理业务,具体职责如下:

  拟定地籍管理办法;

  拟定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

  组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及统计。

  拟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

  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籍管理处(科、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实施国家有关地籍管理规定和任务。

  三、土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国有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

  农村或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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