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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解读——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014-05-21 13:5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物权特征

债权特征

1、是支配权-直接支配 1、债权是请求权-要请求债务人履行
2、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外均为义务人 2、债权是相对权-义务人为特定的债务人
3、是财产权-包括财产利益 3、债权可以是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
4、有排他性-一物之上的物权不能相互冲突 4、债权可以并存

  1、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种类




所有权

(自物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客体: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财产权利

用益物权

(他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他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权利;
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抵押权-客体:动产、不动产;不转移占有;意定

质权-客体:动产、财产权利;转移占有;意定

留置权-客体:动产;需合法占有;法定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

设立

对象

地表、地上、地下;新设立的不得损害既有用益物权

方式

出让:经营性用地,有期限,要出让金;应当招标、拍卖竞价出让
划拨:严格限制其用途,无期限,无出让金

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变动

流转

可以流转,条件:1书面合同,不逾期2变更登记3房地一起动

续期

住宅自动续期,非住宅按照法律规定

消灭

出让人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地役权

概念

1、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性质: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用益物权;
3、例如:为更好浇灌自己土地(需役地),在他人土地(供役地)建造引水渠

设立

1、应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与一般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主义的规定不同)
3、未经在先用益物权权利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变动

需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受让人可以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地役权的约定对受让人有约束力

  物权变动和保护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主义,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有例外:如地役权变动等

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主义,运输工具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保护

1、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常见保护方式:
权利人请求确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修理、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致害人要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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