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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2011-04-18 18:56  来源:  字体:  打印

  (3)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按照国际惯例,属于除外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l)由于军事行动、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罢工、骚动、民众运动或当局命令停工等情况造成的损失(有些国家规定投保罢工骚乱险);

  2)因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3)因原子核裂变而造成的损失;

  4)由于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

  5)因施工机具本身原因即无外界原因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但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则不属除外情况);

  6)因设计错误(结构缺陷)而造成的损失;

  7)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例如因使用有缺陷或非标准材料而导致的差错)而增加的支出。

  (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

  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如果地基亦在保险范围内)。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

  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忖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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