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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事故案例分析》冲刺总结(20)

2011-08-24 16:27  来源:  字体:  打印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分类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人身伤害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急性中毒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4.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公安部、劳动部,1997年)中第六条规定: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3类:

  (1) 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 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3) 一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5.《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1993)中的分类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 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3)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2)最大起飞重量5.7 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重量5.7~50 t (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飞重量50 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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