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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冲刺知识点(7)

2011-08-16 11:42  来源:  字体:  打印

  五、国家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的有关规定

  1、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和任务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的职权及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2、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背景信息

  a、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c、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d、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e、操作人员及证人。

  (2)事故描述

  a、事故发生的顺序;

  b、破坏的程度;

  c、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d、事故的类型;

  e、事故的性质;

  f、承载物或能量(能量或有害物质)。

  (3)事故原因

  a、直接原因(能量源);

  b、间接原因(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4)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包括立即采取的措施以及长期的行动规划)

  (5)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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