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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最高额抵押

2014-06-04 15:10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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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对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而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定一个限额,并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担保。为保障持续的信用关系和担保当事人连续发生的债权,加速资金和物资融通,设立最高额抵押制度有其积极的意义。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最高额抵押担保将来发生的债权设定最高额抵押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而是以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不具有一般抵押在发生上的从属性。

  2.担保债权基于特定的原因关系而发生被担保债权发生的特定原因关系,构成最高额抵押的基础关系;最高额抵押的基础关系,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担保法》第60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3.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由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是未来发生的债权,而未来的债权是不特定的;到债权决算期时,才能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

  4.担保债权限于预定的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额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的、能够由最高额抵押权获得优先受偿的债权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设定时的担保债权具有不特定性,而抵押物是特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也是确定的,不能以价值有限的抵押物担保将来发生的无数债务。在最高额抵押确定时,如果实际债权额超过预定的最高债权额,超过部分不属于担保范围;如果实际债权额低于预定的最高债权额,则以实际存在的债权额为实际担保债权额。

  5.最高额抵押运用于法定范围内的财产《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最高额抵押也可设定于不动产和动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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