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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知识点:质权

2014-06-04 15:14 来源:来源于网络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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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权概述

  所谓质权,又称为质押,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以其变价金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具体而言,质权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质权的成立必须移转标的的占有,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变价金受偿。

  质权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性质权随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债权的成立而成立,随债权的移转而移转,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质权不能从债权分离以让与他人,也不得担保其他的债权。

  2.不可分性质权人在其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就质权标的的全部行使权利。质权标的被分割或一部分灭失,质权仍担保债权的全部;债权被分割或部分受清偿,质权仍担保债权的各部分。

  3.物上代位性质权标的因灭失或毁损所获得的赔偿金,可作质权标的的代替物,质权人的权利移转于代替物。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以下就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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