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是质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出质人,移转的动产是质物。
作为质权标的的动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不能作为质权的标的。另外,作为动产质权标的的动产,出质人应对其具有处分权。《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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