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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辅导之合同案例(二十二)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005-05-23 00:00  来源:  字体:  打印

  「案例」某工厂与某建筑工程队于1994年7月21日签订了一份工厂土地平整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为发包人平整土地工程,造价22万元,交工日期是1994 年11月底。在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未解决征用土地问题,承包人施工时被当地群众阻拦,使承包人7台推土机无法进入施工场地,窝工328个台班日。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交工日期延迟到1994年12月底。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工程定额标准的规定后,与承包方口头交涉,同意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机械化施工标准结算。工程完工结算时,因承包人要求按省标准结算,发包人要求按本行业定额标准结算,又因停工、窝工问题发生争议,发包人拒付工程款。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赔偿窝工损失。

  法院判决发包人依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支付工程款,并且赔偿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案例评析」在本案中,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条件,既然该承包工程为平整土地工程,发包人在施工之前应负责将土地征用事宜办理完毕。而发包人不仅没有办妥土地征用手续,没有为承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而且也没有通知承包人暂不能如期开工,致使承包人按期开始施工时受到当地群众阻拦,推土机无法进入施工场地,窝工328个台班日。事后虽经双方协商将交工日期延迟,但是已经给承包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而且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是因为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造成的,发包人当然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的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按“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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