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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工程计价与控制》小条第七章(1)

2008-09-01 09:00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一节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

  一、工程变更概述

  (一)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大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一)工程变更的程序

  1.设计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以下变更:

  2.其他变更的程序

  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

  (二)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

  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

  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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