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管理知识点: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建设工程教育网是国内超大型的工程类远程教育基地,凭借其多年辅导经验,聘请国内权威考试辅导专家,依托专业、庞大的教学服务团队,采用高清课件、移动课堂等先进教学方式,强力推出2016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网上辅导,点击了解课程详情>>>
![]()
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的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理委托合同时,就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如对委托监理的工作内容而言,认为标准条件中的条款还不够全面,允许在专用条件中增加合同双方议定的条款内容。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如标准条件中规定“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法律、行政条件,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这就要求要在专用条件的相同序号条款内写入应遵循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名称,作为双方都必须遵守的条件。
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如标准条件中规定“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如果业主方认为这个时间太短,在与监理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专用条件相同序号的条款内进行延长。

扫码添加老师进群


54:00
30:20
42:06
5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