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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答疑精华:工期索赔

2013-08-01 08:3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问】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原合同总工期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计算公式我可以理解,但对于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不能理解,假设总造价1000万,受干扰部分工程为钢筋绑扎,合同价100万,工期一个月,实际完成两个月,按照上面的计算公式应该是怎么样的,是否为:100万/1000万*30天=3天,其中30天为超出的一个月时间.

  【回答】学员magerate00,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的理解和计算是正确的。

  【追问】如果我的理解正确,为什么耽误一个月,而工期只能索赔三天

  【回答】学员magerate00,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好,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得出的是受干扰部分占整个工程造价的比例,然后乘以受干扰部分引起工期拖延的总时间,得到的是因为干扰可以索赔的总工期。也就是说将这个拖延按照它占工程造价的比例,算出了属于由于该部分工程造价占总合同价的比例,相应的其实是该部分工期占总工期的比例,也就是说此部分工程可以影响总工期的能力,然后乘以受干扰部分延期的值,得出总工期的索赔值。

  这个比例估算法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不太符合实际情况,您大概了解一下即可。

  所以根据计算应当是3天。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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