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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原则

2014-10-22 09:5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1.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2.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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