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
①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②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也包括两种情况:
①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应满足的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对本方的履行要求;
3、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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