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管理知识点: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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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的重要内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并不表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结束。
1、合同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即无效或者被撤销而宣告无效的只涉及合同的部分内容,那么,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依照此项法条的规定,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的效力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不受合同无效、变更或者终止的影响。也即合同无效、合同变更或者合同终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中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无效、变更、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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