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管理知识点:格式条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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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某些垄断性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格式的文本。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在未与另一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已经确定且不可更改。
《合同法》为了维护公平原则,确保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和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合同作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格式条款合同中具有《合同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兔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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